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食北处字〔2019〕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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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31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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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越秀区润心堂美食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禺山市场新街3号1-3层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晓亮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越秀区禺山市场新街3号1-3层的广州越秀区润心堂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为广州越秀区润心堂美食店;2.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事项为“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3.现场发现印有“爆数の味屋”、“法罗群岛三文鱼 2片 20”等字样的“点餐牌”;4.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收银机内发现1份显示“爆数の味屋 菜品销售表 结算日:2019-07-16 零时至2019-08-16零时 实收7257.96”等内容的统计表。5.现场有顾客就餐。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黄晓亮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对投资人黄晓亮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4.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供货商广州市美渔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190164333101001CR1、A2190164333101003CR1,共2份)的复印件各一份;

  5.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销售凭证》(票据编号:0000357、0002953、0002777、0002626、0001894)共5张,的复印件各1份。

  6.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190201501、190201502、190201503、190201504、190201505、190201506)共6张,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八)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的……”;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重处罚情节……(三)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因此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认定裁量情节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得出下列裁量结果:……(三)一般处罚,是指对应予罚种全部给予(对可予罚种可视情况选择全部给予、部分给予或不给予),并且对有幅度的罚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一般的处罚。罚款的一般处罚,是指[(X-Y)×40%+Y]≤F≤[(X-Y)×60%+Y]……”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罚款29750元[(50000元-5000元)×55%+5000元=2975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257.96元;

  二、罚款29750元。

  罚没款合计37007.9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37634674)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 章)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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