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南岗处字〔2019〕第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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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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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葛宏玉(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45号沙步综合市场自编北场蔬菜区)

  地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45号沙步综合市场自编北场蔬菜区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15日,市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8月15日)进行抽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中被检测到“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19440112596100003)。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检验报告》(编号:NCP19440112596100003)、《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表》各1份;

  6、《黄埔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19440112596100003);

  7、《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

  8、当事人提供绿豆进货单据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五)、(七)、(八)、(十二)项;第三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元;

  二、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a栋)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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