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市场监管街处字〔2019〕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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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4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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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大拇指面包西饼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华路9号、9号之一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志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华路9号、9号之一的广州市从化区街口大拇指面包西饼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该店内设有蛋糕制作间,制作间内有裱花蛋糕操作台、烤箱、加热炉、原料货架等用于制作蛋糕的设施、设备,以及蛋糕半成品、蛋糕胚体、果膏、巧克力酱等制作蛋糕的原材料若干,该店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正在制作裱花蛋糕。

  经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93张“生日蛋糕订购单”单据及收据1份制作成“广州市从化区街口大拇指面包西饼店生日蛋糕订购单汇总表”,并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130元。由于单个蛋糕成本无法计算,且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册,导致经营利润无法予以确认,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身份;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

  6、生日蛋糕订购单及收据复印件共9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7、广州市从化区街口大拇指面包西饼店生日蛋糕订购单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你单位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

  你单位违法时间较长,持续连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属可以从重情节;你单位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可以从轻情节。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有可以从重的情节,也有可以从轻的情节,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不同种类的裁量情节,应当根据其在违法行为中所占的比例,经过综合衡量后得出裁量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对于你单位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从化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电话:8174321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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