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市监罚字〔2019〕246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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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3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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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张华勇冻肉店(经营者:张华勇)

  地址(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路289号北滘市场冻品行业1号档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92440606L180490674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勇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23日,沙头市场监管所在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检查发现,一辆货车(司机:唐雨亮,车辆所有人:广州市荔湾区邑兴食品行)装有鸡翅、鸡爪、牛肉、猪肚等冷冻产品,产品包装全部无中文标识。现场只有司机一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进货单据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产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19年8月26日,对货主张华勇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沙头市场监管所于2019年9月6日将案件移交我科办理。

  相关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2019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发现,装有鸡翅、鸡爪、牛肉、猪肚等冷冻肉类产品的货车,冷冻肉类产品包装全部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进货单据等资料。

  (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番市监扣字〔2019〕1208231号)及《物品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番市监延强字〔2019〕246003号)。证明已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将扣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22日。

  (三)《询问调查笔录》3份、《扣押物品细分汇总表》及证据提取单。证明涉案冷冻肉类产品的种类、来源、规格、数量、价格等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购进这批冷冻肉类产品是用于销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五)、(七)、(八)、(十二)项;第三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冷冻肉类产品72件;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主楼东903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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