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永和食罚字〔2020〕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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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6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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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建华(广州市萝岗区梁华蔬菜档)

  地址(住址):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食监2019-11-0041)显示:梁建华(广州市萝岗区梁华蔬菜档)于2019年10月31日销售的芹菜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于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实测值为1.19mg/kg),被判为产品不合格。

  相关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检验报告》(N0:食监2019-11-0041)及送达文书;

  5、供应商证照、进货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a栋)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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