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30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张崑雄;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该公司的办公室、生产车间、原料间、仓库等场所检查,未发现有“荻薇染发膏(紫红色)”(批号2018/04/24)的产品。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19CIH0194),该报告显示“1.抽样编号:GDSCZ20190103001 2.未检出标签和批件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出产品标签和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铵硫酸盐、间苯二酚。”。该公司确认随《检验报告》(编号:2019CIH0194)所检“荻薇染发膏(紫红色)”(批号2018/04/24) 是该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特化产品。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3.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情况
4.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情况
5.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7.5元;二、罚款3150元(违法所得4倍)。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擅自改变国产特殊化妆品配方成分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院,电话:(020)8658039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