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七队食药处字〔2020〕7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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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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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白贺路1号101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邹海清;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4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中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售出的涉嫌违法购进的平贝519g、石斛484g、红参535g、西洋参39g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月及10月三次从广州常百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平贝3000g、石斛500g、红参1000g、西洋参1000g,并将上述中药饮片摆放在店内对外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售出平贝2434g、石斛16g、红参457g、西洋参948g,销售额分别为平贝3899元、石斛56元、红参1393.8元、西洋参281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8160.8元。按照当事人销售额计算上述中药饮片平均单价分别为平贝1.60元/g、红参3.05元/g、西洋参2.97元/g,石斛3.5元/g,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货值共计12570元。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涉案场所存在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邹海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配合调查;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广州常百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事实;

  6.《销售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在经营过程中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8160.8元,购进中药饮片货值12570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建议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因当事人在购进销售上述涉案中药饮片过程中,受天气温度、湿度的影响,存在一定货损,经办案部门认定,货损在合理范围内。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进行定性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平贝519g、石斛484g、红参535g、西洋参39g;

  三、没收违法所得8160.8元;

  四、罚款43995元(货值金额的3.5倍)。

  罚没款合计:52155.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院,电话:(020)8658039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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