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广州市金洋海产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抽检不合格“龙利鱼”案
当事人:郑瑞柱(广州市金洋海产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0日,广州市金洋海产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河边街临B16档所售“龙利鱼”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SP1925478)显示上述“龙利鱼”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为963.6μg/kg,经抽样检验,以上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期间,“恩诺沙星”项目抽检不合格“龙利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完成案件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认定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涉案批次“龙利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拾元(¥108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零捌拾元(¥51,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承办人:(签字)
审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