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食北处字〔20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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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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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臻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朝观街24号(自主申报)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蔡延恩;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越秀区朝观街24号的广州臻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主体为广州臻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现场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3.现场摆放有微波炉、烤炉等设施设备;4.现场发现4张“结账单”,账单号分别是“1000000080”、“1000000083”、“1000000084”、“1000000049”。

  相关证据:

  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蔡延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蔡延恩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4.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4张“结账单”(账单号分别是“1000000080”、“1000000083”、“1000000084”、“1000000049”)的复印件各1份;

  5.当事人提供的“烧烤小吃类食品”的原料供货商广州市荔湾区佳佳源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当事人提供的“烧烤小吃类食品”的原料进货单据《佳佳源食品商行》(No.0009939)复印件1份;

  7.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8.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01、02、03、04、05、06)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认定裁量情节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得出下列裁量结果:……(三)一般处罚,是指对应予罚种全部给予(对可予罚种可视情况选择全部给予、部分给予或不给予),并且对有幅度的罚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一般的处罚。罚款的一般处罚,是指[(X-Y)×40%+Y]≤F≤[(X-Y)×60%+Y]……”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罚款23000元。[(50000元-5000元)×40%+5000元=2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560元;

  三、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合计275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8326800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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