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谢仲德(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仲德粉面档)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萧岗市场内粉档3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谢仲德;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14日起租赁广州市白云区萧岗市场内粉档3号开设粉面挡,面积约10平方米,店面招牌为“德记粉面店”,经营散装的粉面制品及包装类的糕点类食品销售。2019年7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外的货架上销售的豆沙包、紫薯卷和奶黄包等糕点标注的贮存方式是零下18度以下或者冷藏,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云城当处字[2019]16009号),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截至2019年7月25日案发日止,当事人仍未整改。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事实。
3.检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客观事实。
4.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合法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业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