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张建(广州市黄埔区不品凡茶酒庄)
地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886号101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张建;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3日,我局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穗埔检民行建[2020]17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称2020年4月1日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进口红酒预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销售1瓶无中文标签的Cange Amaurache(爱思堡田园红葡萄酒),售价为60元。Cange Amaurache(爱思堡田园红葡萄酒)2020年3月20日进货30瓶,进货价40元/瓶,已销售6瓶,建议零售价68元/瓶。经计算,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货值金额为68元/瓶*1瓶=68元,违法所得为(60元/瓶-40元/瓶)*1瓶=20元。
当事人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相关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财物清单》1份、《证据提取单》3份;
3、《询问调查笔录》2份;
4、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3份;
5、《进销存台账》、《情况说明》各1份。
6、2020年4月1日售出1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微信收款截图1份。
我局于2020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文冲处告字〔2020〕8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其2020年4月1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被立案调查,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处以罚款5500元;
罚没金额共计55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a栋)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