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食六处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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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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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永洪(广州市越秀区红达蔬果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2号自编二层M23、M24号档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洪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7日销售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韭菜,2020年2月17日共购进韭菜4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给抽检机构2.5kg,销售给市民1.5kg,销售价12元/kg,总销售额48元,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5元。

  相关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张永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20年3月16日对张永洪(广州市越秀区红达蔬果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0年4月2日对当事人张永洪《询问笔录》1份;

  4.李红中(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充兆菜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0年2月17日韭菜进货单复印件以及2020年2月17日嘉禾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自检工作单复印件各1份;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2020年2月17日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照片1张;

  6.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食监2020-02-0487和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各1份;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二、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5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联系电话3763467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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