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炜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光明大将牌户外灯(型号GG-S3)”产品,该专利标识未标明对应的专利号,涉嫌假冒专利。
2018年9月7日,本局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龙口收费站侧的广州炜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勘验和调查,现场发现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光明大将牌户外灯(型号GG-S3)”产品18个。你(单位)员工接受本局调查时表示,涉案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对应的专利权为ZL201730021816.7,是另一型号为“GG-2122”的产品的专利权,涉案产品无对应的专利权。
本局现已查明,你(单位)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光明大将牌户外灯(型号GG-S3)”产品,该产品无对应的专利权。你(单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182个,单价17元/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光明大将牌户外灯(型号GG-S3)”产品,该产品无对应的专利权,已构成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3,094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缴纳没收款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高科技中心大楼,联系电话020-87680843)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