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粤科生物有限公司:
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98333689.X”的“广昆白蚁粉”产品,经检索,该专利权已于2008年2月27日因未缴年费终止,涉嫌假冒专利。
本局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05号第二栋的广东省粤科生物有限公司调查,现场发现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98333689.X”的“广昆白蚁粉”产品10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8年7月3日。经检索,专利号ZL98333689.X的专利权已于2008年2月27日因未缴年费终止。
本局查明,你(单位)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98333689.X”的“广昆白蚁粉”产品500袋,单价3.5元/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在专利号ZL98333689.X的专利权终止后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98333689.X”的“广昆白蚁粉”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缴纳没收款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高科技中心大楼,联系电话020-87680843)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