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法字〔2016〕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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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31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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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岩村哲夫

  被 请 求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宇安

  本案系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130356892.6,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请求人向本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130356892.6,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是专利号ZL201130356892.6,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21日。被请求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诺销售了型号为“弯刀”的摩托车(下称“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涉案专利名称为“摩托车”,说明书中的简要说明记载:“用途:作为摩托车使用”、“其设计要点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立体图1”。

  被控侵权产品为女装摩托车,与本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具有可比性。被控侵权产品仅有侧面视图,无法看到其正面、后面视图,无法全面观测车身整体形状,但该视图恰与涉案专利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立体图1视角基本相同,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摩托车的功能要求,除排气管和个别部件外,摩托车基本都为左右对称设计,该视角基本能体现该摩托车的整体外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宣传资料上的图片可以用来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涉案专利立体图与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对比如下: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主要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似,存在的局部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上判定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130356892.6,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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