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法字〔2016〕3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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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31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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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株式会社可柔丝

  法定代表人:土桥秀位

  被 请 求 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华炜华首饰配件店

  法定代表人:王寿华

  本案系株式会社可柔丝请求处理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华炜华首饰配件店涉嫌侵犯专利号ZL201430053992.5,名称为“首饰保持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饰保持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9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53992.5,该专利目前仍然有效。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主张证据不足。同时,请求人提出被请求人有制造涉案产品的行为证据不足。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与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对比如下:

  本局认为:由于涉案产品与本案专利的产品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而且两者均具有底座、环扣和卡爪三个相同的设计元素,虽然在环扣和卡爪的设计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是仍然不能形成对整体设计的影响,本局认为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上判定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近似,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华炜华首饰配件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53992.5,名称为“首饰保持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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