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 求 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仓石诚司
被 请 求人: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远勤山
本案系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130000933.8,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请求人向本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本案专利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日。被请求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诺销售了型号为“FC50-5”的摩托车(下称“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专利名称为“摩托车”,说明书中的简要说明记载:“用途: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其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1”。
被控侵权产品为摩托车,与本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具有可比性。被控侵权产品仅有侧面视图,无法看到其正面、后面视图,无法全面观测车身整体形状,但该视图恰与本案专利立体图2视角基本相同,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摩托车的功能要求,除排气管和个别部件外,摩托车基本都为左右对称设计,该视角基本能体现该摩托车的整体外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宣传资料上的图片可以用来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立体图
本案专利立体图1
本案专利立体图2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主要设计特征与本案专利相似,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别,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上判定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许诺销售型号为“FC50-5”的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FC50-5型号摩托车产品的行为;
2、责令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销毁所有涉及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册,撤销相关广告。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