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法字〔2017〕25号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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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15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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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被 请 求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81304

  法定代表人:湛玉娟

  本案系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0930263300.9,名称为“轻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该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在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提取了被请求人展位上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上印有型号为“SL100T-TWX”的摩托车(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图片。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作为以摩托车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被请求人,在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其展位上展示印有型号为“SL100T-TWX”的摩托车图片的宣传册,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控侵权产品为摩托车,与本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具有可比性。被控侵权产品在宣传册上的图片可以用来与本案专利进行对比。

 

  1.本案专利立体图                2.被控侵权产品图片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主要设计特征与本案专利相似,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别,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上判定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型号为“SL100T-TWX”的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930263300.9,名称为“轻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型号为“SL100T-TWX”的摩托车;销毁所有涉及型号为“SL100T-TWX”的摩托车的宣传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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