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法字〔2016〕1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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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2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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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 宝特加·维尼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萨

  被请求人: 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

  本案系请求人宝特加·维尼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0730004143.0,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请求人向本局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专利权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2.要求被请求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是专利号ZL200730004143.0,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该专利权已于2017年2月13日十年有效期届满。被请求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如下: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立体图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功能相同,都是手提包,属于同类产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手提包,其包面图案,有着极大的设计空间,在其左右视图采用与本案专利完全相同编织图案,主视图、后视图的边缘区域采用与本案专利设计包面完全相同的编织图案的情形下,仅在中部区域采用了光面设计,本局有理由认为一般消费者在不仔细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设计的这点不同。而被控侵权产品在包侧面的挂环设计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底部光面及防磨钉的设计,属于不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部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ZL200730004143.0,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专利权有效期内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ZL200730004143.0 ,名称为:“手提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二、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生产的侵权产品。

  三、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在本局行政处理的责权范围,请求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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