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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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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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7〕3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厅)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市府直属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应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种类型,相应要求如下:

(一)政府规章(发文编号为“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编号为“××规”)。此类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市府办公厅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进行解读。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市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市法制办请示市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在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由起草单位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报市法制办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市法制办与规章草案一并报送市政府。

(二)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经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将文件稿送市法制办等单位征求意见或作合法性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三)市府办公厅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市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文件稿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市府办公厅办文处室书面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并将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文件起草单位接到市府办公厅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解读方案。其中,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设在市政务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应审核后将解读材料随市府办公厅发送的政策文件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政策文件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条执行。政策文件不需报市政府同意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与文件稿一并呈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政策文件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

第六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市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各单位的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材料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以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九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单位,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新闻媒体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解读机制。

第十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墙报。

(六)派发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接受记者采访。

(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应当至少采用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除政府网站公布外,文件起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解读途径。

第十一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单位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吹风会,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策文件议题时,文件起草单位按市府办公厅要求报送该议题新闻资料,待议题通过后由市府办公厅向媒体发布,及时公布会议决策信息。

(三)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关联公布,文件起草单位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点。

(四)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以上解读工作,如市政府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解读工作;未有明确要求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集中公布。

除了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外,市政务办、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应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社会关注、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新闻信息发布栏目公布。

第十三条 文件起草单位将解读材料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单位领导)、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联系。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在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公布,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市政府审定政策文件,上报材料未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或注明解读途径和时间)的,市府办公厅退回文件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市府办公厅在办理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厅文件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而文件起草单位未将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上报市政府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纠正,限期组织实施解读,并将解读材料发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收到市府办公厅发送该网站公布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文件起草单位发送的解读材料,或者收到的解读材料有明显错误的,应作登记,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巡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文件起草单位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发布解读材料有误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或纠正。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单位应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对解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236号)要求,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登记表随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指导、督促文件起草单位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文件解读质量和效果的评估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各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作为市政务公开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结果折算纳入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和法治广州建设考核中的政务公开项目。

文件起草单位在政策文件报请市政府审定时,未按规定同步报送解读材、解读方案,被市府办公厅退回的,由市府办公厅纳入市直机关绩效考核中的办文质量效率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建立区属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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