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管理公开

广州市光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产品案

  • 听全文
  • 2017-11-22
  • 来源:市质监局
  • 分享到
  • -
违法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 备注
 广州市光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蒙欣英  (穗)质监罚字〔2017〕第18005号  生产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2017.11.20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须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