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时间 | 抽查对象数量 | 抽查对象比例 | 事项牵头处室 |
1 | 排污单位随机抽查 (含环境风险检查) | 不定向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环境风险等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中的抽查对象数量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执法处、固辐处、应急信访处 |
2 | 建设项目随机抽查 | 不定向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中的抽查对象数量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执法处 |
3 | 入河排污口检查 | 不定向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本年度完成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162 | 重点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例为20% | 水处 |
4 | 入海排污口检查 | 不定向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 | 本年度完成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32 | 重点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20%;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负责海洋环境监管的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例为30% | 水处 |
5 | 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 | 下半年开始(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开展) | 根据省厅公布的年度名单按比例抽取 | 根据省厅公布的年度名单按比例抽取 | 大气处 |
6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 | 不定向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73(2026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预计2026年3月底公布) | 每个季度5%,每年20% | 土处 |
7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检查 | 不定向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每月的15日前完成本月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28(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定期更新) | 每月100% | 土处 |
8 | 自然保护地(试点)抽查 | 不定向 | 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环境污染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纳入广州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试点名录的自然保护地监管单元及全市存在问题线索的自然保护地内区域 | 重点监管区每半年抽取1次;一般监管区每年抽取1次。存在问题线索的自然保护地区域依据发现问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检查 | 25(重点监管区); 6(一般监管区) | 1.重点监管区每半年抽取25%(向上取整); 2.一般监管区每年抽取50%(向上取整) | 土处 |
9 | 新化学物质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有关企业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188家(常规登记1家、简易登记93家、备案95家,部分重复) |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每年100%全覆盖检查。备案企业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固辐处 |
10 | 重金属重点行业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54家(在产及停产) | 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固辐处 |
11 | 核技术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 核技术利用单位2459家,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5家 | 核技术利用单位: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Ⅰ和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2024年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含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其余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双随机”工作开展抽查。 对在产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环境监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 固辐处 |
12 | 对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技术服务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 | 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暂定,具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执行) | 监测处 |
13 |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重点围绕企业碳排放数据监测与质量管理,二氧化碳排放计算、信息报告内容等开展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配合各分局实施) | 纳入广东碳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 | 4月底前全部抽取完成 | 数量以省厅发布名单为准 | 100%全覆盖 | 气候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