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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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3
  •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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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1

社会团体检查

1.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1.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

基金会检查

1.对市级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对基金会违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基金会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

慈善组织检查

1.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三条进行监督检查                  2.对慈善组织违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慈善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九十三条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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