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工作,参照《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林局审核、区政府确认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白云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有一定的规模,具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资产、经营和效益情况,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报备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农产品购销合同及带动农户名册等证明材料;
(七)税务部门出具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证明;
(九)信用等级、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2、3)。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二)镇(街)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区农林局报送审核意见;
(三)区农林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区农林局按评分结果形成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征求区发改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国规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拟认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名单;
(五)区农林局将拟认定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名单在白云区信息网上公示15天后报区政府认定,授予“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九条 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自动获得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区农林局负责对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对监测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责成整改,至下一次监测工作开展时仍未整改达标的,取消其“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另行监测,以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组织的监测结果作为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依据。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对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发展奖励和“以奖代补”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
1.企业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配送、发展种业及经营休闲观光农业等贷款;
2.鲜活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的贷款;
3.农业企业创办技术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和引进名优新品种的贷款;
4.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的贷款。
(二)贴息用途
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三)贴息标准
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予以补贴,年度农业贷款贴息期间为贷款利息产生于前年7月1日至上年6年30日,每个企业区级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十四条 发展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确认的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0.5万元。认定为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后,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
对于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冷藏设备,种业发展、农业观光休闲、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项目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具备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情形严重的;
(三)近三年内,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近五年内,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本条第(二)至(四)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扶持等经费纳入区农林局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穗云农林〔201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