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云农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集体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及其所有的企业。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实施本办法。
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代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实行代理制。镇辖内农村集体及其所有企业,其会计业务委托所属镇“三资”中心代理。街道辖内经济联合社及其所有企业,其会计业务委托所属街道代理;街道辖内经济合作社及其所有企业,其会计业务委托所属经济联合社代理。
全区经济合作社及其所有企业,其出纳业务统一委托所属经济联合社代理。
第六条 实行财务代理后,农村集体保持“三个民主”、“四权不变”及实行“五个统一”。“三个民主”即保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权不变”即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及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五个统一”即实行“统一收支结算、统一代理记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核算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员、出纳员,农村集体应设报账员。
代理机构会计员、出纳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条件须符合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定的基本任职条件,镇街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任职条件。录用人员名单需要报镇街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局留存。农村集体“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和与农村集体“两委”及监事机构成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不得代理所属农村集体会计及出纳业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代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代理服务工作。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三)指导、监督“三资”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五)对会计员、出纳员及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六)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二)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做到手续完备,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保障资料安全完整;对出纳员提交的收支凭证等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监督农村集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四)及时掌握分析农村集体财务和资金运行状况,依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五)负责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及发票等票据的申领、审核、上缴核销及使用监管;
(六)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出纳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被代理单位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算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三)负责将被代理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账户;
(四)负责被代理单位库存现金的提取、保管;
(五)负责登记被代理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核对账款,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六)定期与会计员交接收支凭证等相关材料;
(七)协同定期开展资产、债权、债务清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报账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原始凭证审核整理、用款申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登记辅助账,及时与出纳员办理单据及相关财务资料审核、交接及报账手续;对于不合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手人进行整改。
(二)负责财务公开。每月20号前到代理机构领取财务公开报表,经农村集体监事机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一份归档、一份公布;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报账员应在月底前将单据提交至出纳员,出纳员在每月5日前(如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结清上月度账目,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送会计员进行核算处理。
会计员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登记、编制工作,并形成财务公开报表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调离财务人员的,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办区“三资”平台用户新增及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各镇街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加强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农村集体的沟通,及时了解村社的业务情况,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各镇街应每年组织会计员、出纳员及报账员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要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经济联合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合作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各农村集体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年度收入预算(计划),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代理机构要对财务预算(计划)草案编制进行指导,并协助农村集体监事机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农村集体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须送镇街存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报代理机构报备。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各项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现金收支活动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收到的现金不能直接用于支付,必须送存开户银行。支付所需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或从开户银行提取。农村集体可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备用金额度,填写《库存现金(备用金)额度申请(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报镇街同意后施行。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本农村集体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的零星费用。
备用金使用完毕后,报账员应及时报账,由代理机构根据经审核的备用金额度,为报账员补充备用金。代理机构应做好备用金领用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白云区关于加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管理和建立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府办〔2016〕101号)执行。银行账户只能办理本农村集体业务,不得出借、出租和转让,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的,除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已明确存放银行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由“两委”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报镇街审核批准。农村集体所选择的资金存放银行应与我区“三资”平台实现对接。对符合规定新开立或变更的银行结算账户,镇街应及时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须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将现金、银行存款混同记账。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
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存在现金长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短款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以确保账实相符。存在未达账项的,会计员应会同出纳员、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3)。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纳入区“三资”平台监管。农村集体须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材料,不得设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农村集体内部往来款项应填写《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结算单》(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日常支出应重点保证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车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开支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开支审批层级由低至高可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两委”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及成员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具体审批权限按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
领导联签一般由农村集体党组织书记和社长联签。农村集体党组织书记与社长为同一人的,由农村集体党组织书记和“两委”联席会议指定的成员联签。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大会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填写《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附件5),报销单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各项报销资料须整理齐全,经农村集体监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相应层级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出纳员、报账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纳员、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入账:
(一)不真实、不合法开支;
(二)不符合民主决策程序,越权审批或未能提供有关审批、会议记录的;
(三)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四)原始凭证种类、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或使用“白头单”代替有效原始凭证的;
(五)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六)年初财务预算(计划)未安排费用,或超出预算(计划)未能完成调整的;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但未进行招投标的开支项目。
农村集体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确保所盖印章清晰、可辨认。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应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原始凭证须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且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必须有所购物品清单及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退款时,必须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及收款方收款收据。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等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保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工程款项支付工作。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时,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会议表决记录材料、工程预决算、工程进度验收材料等资料,竣工结算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农村集体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云民〔2018〕663号)等相关规定,招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并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薪酬待遇、工资调整等制度。相关制度须按程序报镇街审核同意,并提交相应层级民主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误工补贴管理工作。农村集体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误工补贴发放条件、对象及补贴标准,按程序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相应层级民主会议通过后执行。农村集体“两委”成员参加农村集体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发放误工补贴时,应做好误工事由记录、误工人员名单登记及补贴签收手续,严禁代签、冒签,严禁借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误工补贴标准未经镇街审核同意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农村集体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严禁借参观学习、培训之名外出旅游。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须经镇街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销接待费用时必须有接待清单,清单上要注明来客单位、来客人员、招待事由、经办人、陪同人员等内容。
因传统节日、民俗活动需要而举办活动,应由各农村集体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标准参照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开支标准,报销时需提供正规餐饮发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明细及签字。因日常工作加班,需要在农村集体饭堂就餐的,报销时需提供饭堂就餐登记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因公用车各项支出。报销交通工具油费时,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码等;涉及交通工具维修费用的,必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维修车辆车牌号码,并附上维修清单,不得使用集体资金报销私人车辆费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做好款项催收工作,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
农村集体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债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谨防呆账、坏账发生。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新增负债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举债:
(一)举债发放工资报酬、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
(三)举债进行违法建设;
农村集体因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确需举债或集资的,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相关方案(包括债务清偿计划),并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按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同一事项不能分拆举债、集资,对外举债、集资筹得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的债务,对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两委”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按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办理款项出借手续前,须提交相应民主会议审议决定,并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单笔出借金额或向同一借款对象出借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还须提供借款对象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评估及担保人(物)情况等材料。集体讨论意见及民主会议表决结果必须要有书面记录。
第四十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诉讼后确实无法追回或因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取得律师事务所对有关债权出具建议核销的法律意见书,并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提交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农村集体应将债权核销的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监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因“两委”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个人因素造成的债权损失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产生的债权,对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两委”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严禁用集体资产或以农村集体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购买合法不动产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及相关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建立有价证券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号码、购买日期、购买数量和金额,转让日期、转让数量和金额、收益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金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的,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和经营管理措施,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按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农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购买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按规定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金融产品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本组织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决议内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对外投资要签订书面合同,涉外合同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重大对外投资合同签订须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民主表决程序审议决定。正式合同签订后,须报镇街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以原值超过100万元(含)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街存档备查。农村集体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农村集体监事机构提出,由农村集体监事机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对外投资的情况。农村集体应指定专人将对外投资取得的各项单据、文书档案、合同协议等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基建工程完工时应及时验收结算转入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相关的验收情况说明,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支农用等四类。
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指可直接为本农村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指为本农村集体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公益用的固定资产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本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支农用的固定资产指专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公益用的固定资产转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应及时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对于上级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使用后形成的资产,按价值形成依据(如竣工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登记入账。属于以前年度形成,且缺失价值形成依据的,农村集体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据以登记入账。对于由上级部门建设或购置形成固定资产后移交农村集体的,农村集体应向上级部门获取价值形成依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农村集体各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要做好领用登记手续,落实责任,使用人离任(职)时应及时将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交回农村集体,并办理归还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对归还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核对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按年提取。提足折旧后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统一按年折旧率5%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统一按照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
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改为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的,不再提折旧;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改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健全进出库手续,定期盘点核对。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按要求填报《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处置表》(附件6),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后方可处理。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前,农村集体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将拟处置资产相关情况、处置原因及处置方案报镇街审查备案同意后并公示7天,方可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处置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不少于5日。未按规定办妥处置批准手续前,农村集体应继续做好资产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做好年度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每年年终,应将各项收入与费用、支出按规定结转计入本年收益。收益核算不得通过多记收入、少记支出而虚增收益,不得提前确认以后年度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在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前,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含分配项目、具体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成员公开。
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下列内容、顺序和比例进行:
(一)按不少于1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
(二)按不少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三)按不少于10%的比例提取福利费;
(四)股份分红。
农村集体不得集资分红、借款分红、超支分红。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从年度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经营风险,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弥补福利费不足,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卫生、治安、合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费”指依法征地补偿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
第五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首次分配前,应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方案,并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分配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分配项目和比例;
(二)分配对象;
(三)留归集体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计划;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70%。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可以将土地补偿款按一定比例留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两次分配,首次分配款项仅为土地补偿费。如首次分配时未能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具体金额的,暂按两者总金额的50%核定土地补偿费进行首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应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征地公告文件为准重新核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重新计算实际应分配金额。首次分配金额低于实际应分配金额的,农村集体可在第二次分配时补发相应款项;首次分配金额高于实际应分配金额的,农村集体须组织收回超额发放款项。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正式征地公告前,农村集体不得启动第二次分配。
第六十条 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与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及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非公益性开支。
留归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可依法用于提高农村集体成员的生活水平。
征地的经济奖励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统筹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村集体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专用收据。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农村集体各项收入。
发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用收据的管理和使用应执行《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保存和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1号)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镇街应指导、组织辖内各农村集体按要求在年末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十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监事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监督年度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农村集体财务事项按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农村集体监事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
对有争议的财务事项,农村集体监事机构可提交相应层级民主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及时报账和提供财务资料、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市、区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