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白云区于2010年出台过《广州市白云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办法(试行)》(云委办发〔2010〕3号),对于规范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前述办法仅适用于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且已过有效期,重新制定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六)《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八)《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意见》(粤办发〔2012〕30号)
(九)《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
(十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十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四)《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十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十六)《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十七)《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
三、主要目标
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集体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内部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章主要明确《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方的工作职责,并依据《会计法》明确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财务代理。本章主要明确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模式、原则及管理模式,并细化代理机构及会计员、出纳员和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三)预决算管理。本章主要明确预决算编制、管理和调整工作要求。
(四)货币资金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现金收支活动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农村集体必须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违反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收支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监管,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材料,不得设账外账。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完善农村集体开支审批制度、报销手续和原始凭证的要求。并对工程款支付、工作人员薪酬管理、误工补贴、外出考察学习、公务接待、误餐费及公务用车等日常支出的管理作进一步细化。
(六)债权债务管理。本章明确农村集体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新增负债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列明不得举债或担保的情况,对于确需举债的项目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提交民主程序表决。集体资金出借的需要按要求进行民主表决,并对不良债权的核销和处置的工作要求作进一步细化。
(七)投资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投资的方式,并要求农村集体需要对大额对外投资项目提交民主程序决定,以大额实物对外投资需要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八)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日常管理和折旧处置等工作的要求。
(九)收益分配管理。本章主要明确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需指定年终分配方案,并要求在方案中明确年终收益分配的内容、比例、顺序,并列明年终收益分配的禁止行为和留归集体所有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十)征地补偿安置费管理。本办法主要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需按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项目、对象、比例等内容。办法还明确留归集体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范围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要求。
(十一)附则。主要明确档案管理、票据管理以及办法的执行、违规问题的处理、有效期和有效性等内容。
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