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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80060
  • 文  号: 云府办规〔2018〕4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9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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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规〔2018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广州市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思路

按照“做优存量、做大增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大力实施“1358”发展思路和“强二优三”产业发展路径,围绕我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枢纽、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创新枢纽,坚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着力以南部总部集聚区、北部临空经济区、西部科技走廊、东部科技创新带、中部城市中心为总部经济发展载体,以临空产业、铁路经济、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科研及设计服务、金融等产业为主导,以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吸引一批大型骨干总部企业落户,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推动全区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占领总部经济发展制高点。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左右的发展,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健全,培育形成13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吸引、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区企业税收总额比重明显上升。

三、实施路径

强化镇街发展总部经济的主体作用,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的工作力度,上下联动,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一)争取区外企业将行政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制造服务中心、销售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或综合型总部设立我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争取部分环节在我区但核心运营机构不在我区的企业,将核心运营机构全部或部分职能机构(行政、销售、核算、研发)迁入我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三)鼓励区内企业重组并购区内外关联企业,并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四、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上”企业 和农业企业,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符合白云产业政策发展导向。

(三)在区外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个,且在我区汇总纳统纳税。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前述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五、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必要(特定)条件

在符合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工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2级以上资质等级,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四)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六)金融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十三)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十四)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六、扶持政策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和人才资金补贴等。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上市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以及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照《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从外地新迁入白云,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补贴。

鼓励我区总部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给予奖励。

(五)总部企业人才补贴。

对符合条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人才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指标及金额在《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基础上提高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六)总部企业人才入户指标。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与一定数量的人才入户指标,指标数量在《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基础上提高20%

(七)总部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总部企业人才,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入学指标,指标数量在《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基础上提高20%

(八)总部企业人才绿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发放人才绿卡。

(九)总部企业人才公寓。

总部企业可申请获得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指标,指标数量在《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基础上提高20%

区住建局负责兑现企业人才公寓,并统筹安排人才公寓面积、位置等配套环节。总部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可申请一次人才公寓,申请获得人才公寓后,可使用有效期为3年。

企业对上述奖励可自行制定奖励执行政策,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政策。

七、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发改局于每年3月份集中组织开展认定,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属镇街提出申报,由镇街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区发改局。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股权架构、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行业带动作用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4.法定机构出具的纳税证明。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承诺函。包括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不迁离我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我区剥离等。

7.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区发改局(统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八、总部企业奖励申报程序

(一)区发改局于每年5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总部奖励,企业需向区发改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所属镇街出具意见后的《白云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下述材料依据奖励类型提供:

1)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奖的,提供上市辅导协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等证明材料。

2)申请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

3)申请总部企业人才奖的,提供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名单、职务职位及身份证信息等。

4.承诺函。包括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不迁离我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我区剥离等。

5.奖励所需其他材料。

(二)区发改局(统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发改局将经审核后的区总部企业奖励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后的奖励和补贴方案,于当年10月份前将奖励资金按区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拨付至企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投资促进办、民科园管委会、区土发中心、区政务办及各镇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总部企业跟踪服务。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政务办、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总部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提速审批,限时办结,加大力度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用地保障、金融扶持、子女入学、人才落户等实际问题。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价工作。

(三)加强总部经济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完善总部经济监测机制。加强总部企业监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对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经核实不再具备总部性质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奖励前应签订协议或者承诺书,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按照协议或者承诺书进行处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若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只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2.白云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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