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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220140047
  • 文  号: 从府办〔2014〕47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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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4〕47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广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从化市属副局级以上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制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直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市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5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交办,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协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市政府交办,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可通过从化市党政部门办公自动化平台转办,也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填写回执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承办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其中,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将该建议、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交办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应由单位负责同志召开本单位办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主办单位在接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和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电话沟通、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办理建议、提案,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单位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并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不得照搬工作总结,杜绝空话套话,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 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 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4. 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 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 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属于我市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承办单位。

    (二)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其他会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建议人各1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各1份。

    (三)广州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其他会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案人各1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府办公室、会办单位各1份。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办单位各1份,并在市政协提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答复。

    (六)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各1份。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上级机关交由我市办理的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以及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室转办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提案的意见。在进行正式答复前,应将答复稿征求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办理通知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其中市长每年联系办理1件以上市人大重点建议或市政协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主、会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广州市人大重点建议、广州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广州市人大选举联络工委、广州市政协提案委。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重点建议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广州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草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呈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工作动态跟踪督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台账逐项办理、跟踪、落实,并定期在单位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上通报办理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办理工作。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甚至跨年度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凡是有建议、提案主办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工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交办单位1份,并协助交办单位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提案的工作。报告应包含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联合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和实效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主要安排如下:

(一)交办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检查各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情况,同时抽查会办单位提出的会办意见,对于错漏较多、敷衍了事、答非所问的,责成重新办理;对未按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会办意见的单位,进行督促催办。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两个月,检查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进展情况;每年7月初,检查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发现逾期不能完成办理和答复的,进行电话、书面督促催办或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

(三)加强协调指导,对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指导,通过参与调研座谈或走访等方式进行协助,对建议人、提案人反映的情况及时协调。

(四)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工作“回头看”检查,检查情况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在市政府系统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挤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遗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从化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接办回执

      2.政协提案接办回执

3.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格式

      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5.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

6.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接办回执.docx

            附件2:政协提案接办回执.doc

            附件3: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格式.doc

            附件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doc

            附件5: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doc

            附件6: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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