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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220150049
  • 文  号: 花府办〔2015〕4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4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4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方案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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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 2015 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

“助保贷”业务暂行方案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方案》和《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4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助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 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 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 2012〕 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4〕 5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丰富我区中小企业群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与银行机构合作,利用财政资金提供的引导和保障,切实减少企业贷款利息和费用,最大可能地降低融资成本。

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集中投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以财政资金作保障,促使银行加大贷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在风险损失较少或贷款不良率较低的情况下,资金又可循环使用,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全面放开业务后 选择不同的合作银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水平,相互借鉴,提升业务水平。

二、“助保贷”业务合作模式

推行由区政府和银行机构合作,申请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业务,即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纳入合作范围的资格审查,建立“区扶持企业名单”管理机制。银行机构在收取较低的利息和费用基础上,对纳入名单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三、“助保贷”业务资金池

本方案所称“助保贷”业务资金池包括两部分,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并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额度初定为5,000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划拨, 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 10倍放大贷款额度。 资金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 接受区财政局监督检查。

(二)企业助保金。在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前,企业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助保金,自愿存入企业助保金账户,账户 由区“助保贷”办公室 设在银行机构。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详见《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四、职责分工

(一)审批机构。

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扶持企业名单”和资金使用的审批。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召集。成员包括区委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区科信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等单位。

(二)工作机构。

1.政府部门。

成立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区“助保贷”办公室),负责接受企业推荐,组织、协调全区“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总协调、修订方案相关细节;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

区财政局负责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并进行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街、镇主要职能是推荐中小企业进入扶持名单。

2.合作银行。

主要是推荐企业进入名单,对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要求是在花都区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经验者优先(先选取 1-3 家银行试行合作,条件成熟后全面放开)。

具体职责分工情况见《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五、“助保贷”业务支持对象企业

(一)“区扶持企业名单”进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花都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上一年度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不受此款限制,但须满足其它条件)。

(二)根据企业申请贷款金额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条件,主要有:

1.企业经联席会议批准进入名单;

2.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六、退出

当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出现三年期限到期或代偿率超过贷款总额3%等情况时,可决定是否退出。经联席会议决定退出的,由区 “助保贷” 办公室报区政府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向各街、镇通报,并在《今日花都》上登报公示。

七、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年。

 

花都区“助保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区“助保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名单

召集人:伍双新(区中小企业局局长)

 员:杜沛华(区法制办副主任)

黄柳洪(区发改局副局长)

江文铸(区财政局副局长)

孙凤彩(区科信局副局长)

陈信群(区审计局副局长)

吴军平(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办公室(简称区“助保贷”办公室), 设在区中小企业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上级对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研究、协调解决区“助保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决定企业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四)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进行审核,并授权“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

(五)审核决定银行机构关于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申请。

(六)研究决定“助保贷”业务的暂停或终止。

三、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各成员依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

(一)联席会议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区“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召集人拟定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的决议和相关工作安排。

(三)原则上联席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决定采取投票方式,各成员一人一票。审核决定银行机构关于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申请事项必须全票通过;其它事项须取得 2/3 以上票数同意。

(四)联席会议召开后,由召集人单位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

(五)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无故不能缺席。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操作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区扶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时,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与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助保金”是指经认定纳入名单内管理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该资金用于先行偿还所有名单内企业的不良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资金进行拨付。当合作银行为“区扶持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产生风险损失,且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损失时,由区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  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初始投入金额为 5,000 万元, 由区本级财政进行审核拨付。 同时区政府于每年年初进行注资,保证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少于 5,0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并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经程序确认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不得进入高污染、高消耗、高危行业。

 

第二章  合作银行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简称“助保贷”)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召集。对区“助保贷”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决定。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和发改局是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总协调、修订方案相关细节;与银行机构进行对接、选定合作银行;授予申请机构合作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合作银行名单。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集中投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并负责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制订“助保贷”业务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区“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接受企业推荐,对拟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进行初审;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各街、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推荐中小企业,当银行进行贷款追偿时给予一定的协助。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要求是在花都区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经验者优先(先选取 1-3 家银行试行合作,条件成熟后全面放开)。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逐笔进行贷前调查、风险管控审查和贷后管理;将贷款情况、资金明细等信息按月报送区“助保贷”办公室,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章  “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池”由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比例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

第十五条  经“助保贷”办公室授权,以花都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义在银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 专项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 财政出资,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 10倍放大贷款额度;企业助保金在放款前由企业存入区 “助保贷” 办公室在银行的助保金专户。申请 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每年按金额的 2%比例缴纳;申请 10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贷款的每 年按贷款金额 1.5%的比例缴纳。

第十七条  “助保贷”业务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有效期限暂定3年。设立期满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向联席会议提请是否延续开展“助保贷”业务。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在业务终止运作时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将风险补偿金余额归还专用账户;若有亏损,则 风险补偿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 区财政指定账户。 同时区政府可在每年年初根据情况进行注资。

第十九条  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助保金在本业务存续期间原则上不予返还,特殊情况可经联席会议商讨决定。当名单内所有借款企业最后一笔贷款还清时,业务合作平台结束,届时另行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

第二十条  区“助保贷”办公室每半年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纳税企业;

(二)在花都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不属房地产行业或“三高”行业的企业;

(四)上一年度纳税额10万元以上(包括国税和地税部分,不含免、抵、退税)。

(五)其中科技型企业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但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中3项及以上: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包括以下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二十二条  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流程及材料:

(一)各街、镇相关负责机构、银行机构、工商联、各商业协会推荐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将《花都区扶持企业名单推荐表》(见附件1)、企业简介、近两年财务报告(含年度报表)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其中科技型企业无须提供纳税材料,但须提交第二十一条相应条件的认定或证明材料)报至区“助保贷”办公室;

(二)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席会议根据初审意见,各成员通过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是否同意将企业纳入名单内。原则上需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将企业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第五章  申请1000万元额度以下贷款的条件、

程序及利率、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请1000万元以下“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已获批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二)在花都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符合以下3项条件及以上:

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3.12个月企业对公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与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 100 笔(含)以上,且贷方累计结算额2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主或其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房产要求产权清晰,申请“助保贷”业务时不得为其他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社会责任感高,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 2 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 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 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其中科技型企业只须符合第14项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标准。

(四)合作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流程及材料: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2)、《企业贷款承诺书》(附件 3 )、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 4 )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查通过,同意贷款的,于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附件 5 );

(四)合作银行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类型企业相应的贷款额度如下:

(一)信用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二)抵押贷款。企业提供贷款金额40%以上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50万元 -500 万元(含);企业提供60%以上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 500万元 -1000万元。

上述贷款具体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企业划分标准参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区“助保贷办公室”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由合作银行视情况执行。总体上不高于行业同期同档次平均贷款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银行发放该部分贷款,除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章  申请 1000 万元以上贷款的条件、

程序及利率、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助保贷”业务 1000 万元以上(含,下同)贷款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2亿元且总资产超过8000万元。

(三)上年度或当年纳税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包括国税、地税部分,不含免、抵、退税)。

第二十九条  该部分贷款包括以下优惠政策: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1-3年;

(三)企业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的,按贷款金额的1.5%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企业获得贷款年限为 2 年的,在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合同总额的3%(即每年 1.5%)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期限超过 2年的,在贷款发放时先按贷款合同总额的 3%缴纳前 2年助保金。从 2年届满日起 1个月内每年按届满余额的 1.5%缴纳,依此类推,不满 1年的按 1年缴纳助保金。

(四)最高可按企业提供抵押物价值的2倍给予贷款,具体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金额为准。

第三十条  助保贷”业务1000万元以上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银行递交《“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2)、《企业贷款承诺书》(附件 3 )、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 4 )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区“助保贷”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对申请进行核准,审核通过的,由区“助保贷”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附件 5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个季度集中审查一次,紧急或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合作银行自收到《“助保贷”业务备案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由合作银行视情况执行。亦不得高于行业同期同档次平均贷款利率水平。

第三十二条  银行发放该部分贷款,除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费用。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及助保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在贷款逾期或连续欠息1个月以上时, “助保贷”办公室催促银行执行追款程序。成功追回或企业恢复还款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原贷款。

第三十四条  银行执行追款程序 3个月后,若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资金不足覆盖不良贷款(包含本金和利息、罚息,下同),银行可申请启动补偿程序。

由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附件6),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后,出具《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意见表》(附件 7 ),银行用企业助保金先行补偿不良贷款。

第三十五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时,由合作银行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附件 8)。经区“助保贷”办公室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区助保贷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表》(附件 9), 10个工作日内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 50%的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分摊总额不超过银行机构发放“助保贷”业务年度贷款总额的 10%。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递交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

(二)贷款合同、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加盖公章);

(三)上级机构关于贷款分类结果认定的书面材料;

(四)追款程序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损失贷款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于 1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手续联合“助保贷”办公室向贷款户追款。案结且判决后,追回或部分追回的,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还相应账户;未追回的,应于 7个工作日内向“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判决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追款成功后,追回的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根据贷款业务,原则上银行有优先偿债权,顺序为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其次偿还财政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贷款企业因破产或倒闭而撤销或清算的,或经起诉后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补偿的损失最终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中予以核销。

 

第八章  贷款风险控制及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及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共同防范风险。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每年年末向政府提交“助保贷”业务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贷款业务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当“助保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超过约定风险补偿金的放大倍数时,政府有权停止“助保贷”业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贷款出现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助保贷”办公室,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协调、配合与指导合作银行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公告等手段。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债务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对失信不良贷款户的身份信息、住址、结欠贷款本息金额等进行公示,主动归还不良贷款;二是采取法律途径。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公司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索赔和清收。

第四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以致形成不良贷款,发生补偿的企业, 3 年内不能申报本区各项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  合作银行、政府管理机构、贷款企业及工作人员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未尽事宜,由政府机构与合作银行协商解决。

 

 

附件: 1.花都区扶持企业名单推荐表

2. “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3. 企业贷款承诺书(模板)

4. 贷款推荐函(模板)

5. “助保贷”业务备案书(模板)

6. 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模板)

7. 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意见表

8. 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模板)

9. 区助保贷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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