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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D0120190006
  • 文  号: 花府办规〔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 发布机关: 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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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办规〔2019〕3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操作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与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通过合作银行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助保金是指经认定纳入名单内管理的中小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该资金用于先行偿还所有名单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不良贷款。

企业助保金由广州市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企业缴纳助保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需使用企业助保金时,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先行补偿不良贷款,企业贷记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资金进行拨付。当合作银行为区扶持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产生风险损失,且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损失时,动用风险补偿金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风险补偿金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初始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由花都区本级财政进行审核拨付。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风险补偿金时,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花都区本级财政进行追加拨付。同时,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0万元,当因发生代偿低于5000万元时,区政府于每年年初进行注资。

第六条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并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经程序确认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七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不得进入高污染、高能耗、高危行业,不得扶持区政府明确需淘汰清退的企业。

第二章合作银行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集),由召集人负责组织召集。对区助保贷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区金融局是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业务总协调;区金融局负责加强与银行机构联系对接,择优推荐合作银行,并提交区助保贷业务联席会议审议表决;区助保贷办公室负责授予银行机构合作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合作银行名单。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集中投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并负责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区助保贷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制订助保贷业务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区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对申请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进行初审;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各镇(街)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推荐中小企业、协助尽调工作,当银行进行贷款追偿时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要求是在花都区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逐笔进行贷前调查、风险管控审查和贷后管理;发放贷款和归还借款后,将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及时报区助保贷办公室,同时将贷款情况、资金明细等信息按月报送区助保贷办公室。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比例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

第十五条经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以广州市花都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义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区政府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规定上交区财政,企业助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企业助保金帐户。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出资,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企业助保金由企业按贷款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存入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在业务终止运作时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将风险补偿金余额归还专用账户;若有亏损,则风险补偿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助保金在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原则上不予返还,特殊情况可经联席会议商讨决定。当名单内所有借款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最后一笔贷款还清时,业务合作平台结束,届时另行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

第十九条区助保贷办公室每年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花都区登记注册并在花都纳税;

(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花都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属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高危行业企业,不属于区政府明确需淘汰清退的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花都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纳税不含免、抵、退税)。

(五)科技型企业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但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及以上: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包括以下范围: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流程及材料:

(一)各镇(街)相关负责机构、银行机构、工商联、各商协会推荐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将《花都区扶持企业名单推荐表》(见附件2)、企业简介和近两年财务报告(含年度报表)报区助保贷办公室。

(二)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席会议根据初审意见,各成员通过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是否同意将企业纳入名单内。原则上需2/3以上成员单位同意方可列入区扶持企业名单。

(四)对区扶持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获批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企业可填写《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再次进入扶持名单申请表》(附件3)再次申请,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再次进入区扶持企业名单。在2年有效期内,区助保贷办公室加强与名单内企业的沟通联络,对已关停的企业或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有效期满不再申请的企业,经联席会议同意,及时清出区扶持企业名单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五章申请1000万元额度以下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利率、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1000万元以下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区扶持企业名单(且在有效期内)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三)符合以下3项条件及以上:

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3.前12个月企业对公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与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100笔(含)以上,且贷方累计结算额2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主或其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房产要求产权清晰,申请助保贷业务时不得为其他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社会责任感高,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其中科技型企业只须符合第1、4项条件。

(四)合作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办理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流程及材料: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银行递交《花都区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4)、《贷款承诺书》(附件5)、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6)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查通过,同意贷款的,于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附件7)。

(四)合作银行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类型企业相应的贷款额度如下:

(一)信用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二)抵押贷款。贷款额度50万元-500万元(含)的,企业须提供贷款金额的40%以上抵质押物;贷款额度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须提供贷款金额的60%以上抵质押物。

上述贷款具体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助保金按贷款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期满如需续贷,续贷时续贷金额不超过上期贷款额的可免缴企业助保金,如超过则仅交超过部分的2%。所有贷款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区助保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倍,由合作银行视情况执行。总体上不高于行业同期同档次平均贷款利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合作银行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贷款,除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下同)。

第六章申请1000万元以上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利率、期限

第二十七条申请助保贷业务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贷款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区扶持企业名单(且在有效期内)企业;

(二)上年度或当年纳税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不含免、抵、退税)。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达到以下要求:

1.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不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且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贷款1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贷款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亿元且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

(四)最高可按企业提供抵押物价值的2倍给予贷款,具体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金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1000万元及以上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助保金按贷款金额1.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期满如需续贷,续贷时续贷金额不超过上期贷款额的可免缴企业助保金,如超过则仅交超过部分的1.5%。所有贷款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区助保贷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倍,由合作银行视情况执行。总体上不高于行业同期同档次平均贷款利率水平。

第二十九条助保贷业务1000万元以上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银行递交《花都区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4)、《贷款承诺书》(附件5)、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6)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区助保贷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联席会议审议;

(四)联席会议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助保贷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书》(附件7)。

(五)合作银行自收到《助保贷业务备案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七章风险补偿金及助保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原则上在贷款逾期或连续欠息1个月以上时,区助保贷办公室催促银行执行追款程序。成功追回或企业恢复还款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原贷款。

第三十一条银行执行追款程序3个月后,若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资金不足覆盖不良贷款(包含本金和利息、罚息,下同),银行可申请启动补偿程序。

由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附件8),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后,出具《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意见表》(附件9),银行用企业助保金先行补偿不良贷款。

第三十二条当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时,由合作银行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附件10)。经区助保贷办公室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区助保贷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表》(附件11),10个工作日内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分摊总额不超过银行机构发放助保贷业务年度贷款总额的10%。

第三十三条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递交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

(二)贷款合同、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加盖公章);

(三)上级机构关于贷款分类结果认定的书面材料;

(四)追款程序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损失贷款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于1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手续联合助保贷办公室向贷款户追款。在案结且判决后,追回或部分追回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还相应账户;未追回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判决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当追款成功后,追回的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根据贷款业务,原则上银行有优先偿债权,顺序为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其次偿还财政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贷款企业因破产或倒闭而撤销或清算的,或经起诉后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区助保贷办公室确认,补偿的损失最终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中予以核销。

第八章贷款风险控制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共同防范风险。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作银行在每年年末要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贷款业务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当助保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超过约定风险补偿金的放大倍数时,区政府有权停止助保贷业务。

第四十条企业贷款出现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助保贷办公室,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协调、配合与指导合作银行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公告等手段。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债务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对失信不良贷款户的身份信息、住址、结欠贷款本息金额等进行公示,主动归还不良贷款;二是采取法律途径。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公司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索赔和清收。

第四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以致形成不良贷款,发生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本区各项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合作银行、政府管理机构、贷款企业及工作人员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合作银行与区助保贷办公室原则上签订3年期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1年期内仍未发生贷款业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将风险补偿金退还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区助保贷办公室根据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情况,可适时调整调节调拨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

第四十四条当助保贷业务发生的所有借款企业最后一笔贷款还清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返还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企业助保金账户资金按返还方案规定返还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docx

    2.花都区扶持企业名单推荐表.docx

    3.花都区助保贷业务再次进入扶持名单申请表.docx

    4.花都区助保贷业务申请表.docx

    5.企业贷款承诺书(模版).docx

    6.贷款推荐函(模版).docx

    7.助保贷业务备案书(模版).docx

    8.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模版).docx

    9.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意见表.docx

    10.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模版).docx

    11.区助保贷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表.docx


公开公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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