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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120180028
  • 文  号: 穗南府办函〔2018〕84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 发布机关: 南沙区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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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函〔2018〕8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来穗人员在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时,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可获得2分:

(一)随迁子女父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房产查册为准),以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在申请积分入学时,应提供一份于上一年8月31日前签订、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时间以备案证明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

(二)所租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三)该住宅单元应没有就读小学1-5年级或初中1-2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二、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协调各镇(街)来穗中心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南沙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情况。

三、相关信息将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教育信息”栏目)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五、本补充通知的解释权归南沙区教育局。

 

附件:

1.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审核一览表.doc

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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