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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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10011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1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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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21〕1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

  第三条 康复经费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四条 康复经费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补贴和工作经费。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费用审核、结算拨付、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拨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残疾预防工作经费。

  (八)精准康复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

  (九)其他项目。

第二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区残联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残联指导区残联做好康复资助经费的清算工作,汇总审核各区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清算,并将全市清算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清算资金的多退少补资金下达工作。

  (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对康复资助工作的规范性负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资助申请、服务、结算、拨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及为康复资助工作的运转提供申请、服务、结算、拨付等辅助性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时间、方式和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由各区残联自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保障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配合区残联做好康复资金的清算,市财政部门做好清算资金的多退少补资金下达工作。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 残疾人康复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本市户籍的康复资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个人补贴。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资助是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购买服务后的补充性资助。

  第八条 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剔除中央、省专项经费后,市区康复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负担。

  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费用审核、结算拨付、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本市公办福利机构中的纳入政府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的康复经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医疗诊断结果的残疾儿童。

  第十一条 康复资助项目。

  (一)医疗康复资助

  1.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资助。为经本市开展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6种精神疾病门特诊断服务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或经本市二级(含二级)或设有精神科的公办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其他精神疾病,已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购买服务资助待遇后,仍不能满足医疗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在门诊开展的补充性精神科用药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2.残疾矫治手术。包括:1-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术和0-6岁残疾儿童肢体畸形矫治术(适应症包括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等)。

  3.在医疗机构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资助(简称“医疗机构康复训练资助”),包括:0-14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0-14岁低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0-17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0-17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居家康复服务,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本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政策执行。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各项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康复资助服务机构。

  (一)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资助服务由市残联和市卫健委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治疗性康复服务由市残联、市卫健委共同确定的“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三)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辅助器具类)定点康复机构”机构开展。

  (五)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服务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

  (六)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服务由广东省卫健委和广东省残联确定的本市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为了保障资源均等投放,同一资助年度内,每名康复资助对象只能在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选择一类机构接受持续性开展的康复(训练)服务。在每个资助年度内,如需要变更服务机构,须在每个资助年度内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变更服务机构,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的除外)。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并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的资助对象,协议有效期内(12个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服务机构。康复资助对象违反上述要求自行变更服务机构的,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应符合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型和诊断疾病实际,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康复项目以及必要的康复评估。每个月提供不少于12个服务日的服务,其中每个服务日有不少于30分钟的单训。康复形式包括单训基础上的集体训练。当月的工作日数量少于可服务日的,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康复资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经审核符合康复资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康复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在资助补贴上限内,对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率、服务方式进行约定。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康复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核准资助的区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

  上述流程具体办事程序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业务办理指引》(附件3)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康复资助对象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委托支付康复服务费用的申请,委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代位结算。

  (一)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和0-6岁残疾儿童中选择非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服务或接受医疗机构开展的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服务。

  (二)各区残联组织的集中开展(10人或以上)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

  (三)申请残疾人基本型辅具器具适配资助的0-6岁的残疾儿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次性个人支付在3000元以上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十六条 康复资助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一)区残联每年按要求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附件4),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需求计划。

  (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区财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在市级资金到位后且本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

  (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

  (五)次年5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附件5)报市残联。

  (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十八条 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受助人须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信用承诺(见附件2),承诺其提供康复救助材料的真实性。受助人应当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市区两级残联通过市残疾人康复资助服务管理系统,对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的过程以书面、影像、信息化记录等形式进行真实性核查。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结算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将弄虚作假情形纳入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残联、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区提高扩大残疾人康复资助范围标准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残联之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xlsx

  附件2: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3: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业务办理指引.docx

  附件4: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docx

  附件5: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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