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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19
  • 文  号: 穗财农〔2013〕23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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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农〔201323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农业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 1.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2. 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

201324

 

(联系人:王高英,联系电话:38923575

 

 

穗财农〔201323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06〕第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财务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村(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机构即为财务代理机构,代理村(社)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实行财务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见附件1)。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七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下称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查。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会计代理的,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代理机构报备。代理机构要对预算(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两委”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会议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十六条 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八条 所有支出事项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凭据开支报销。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负责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款相符。并由会计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各村(社)可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开户银行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并且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委托代理制。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二十八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村范围内经济组织或农户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的权限层级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三十一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村(社)对贷款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社)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社)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十六条  村(社)投资活动的工作要求和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资产作价要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实行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发包等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四十三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会计机构或会计代理中心。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见附件2)。

第四十五条  农村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六条 《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广州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四十八条  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粤府办〔200244号)和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按月公开的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收支明细公布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布表、村“两委”干部及聘用人员补贴(工资)公布表、监督(理财)小组工作情况及监督(理财)结果公布表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九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由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理财监督机构与村(社)委员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第五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核年度预算(计划);参与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投资经营决策和债权债务管理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财务收支事项;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含2/3)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成员公开。对超过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提请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或各镇(街)组织实施。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的信访投诉、村委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五十三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益分配、债务账务核销、贷款事项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纠正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所提及各层级的权限、第十六条所提及的小额零星支出的数额和其他条款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由村(社)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确,并报财务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xxxx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表

      2.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表.docx
附件2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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