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教发〔2015〕53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提高我市青少年教育科普工作水平,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相关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2日
穗教发〔2015〕53号
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广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穗字〔2011〕15号),全面推动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含科技体育,下同)工作,实现对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管理,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市教育局立项、市财政教育科普专项资金资助,由广州地区的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从事科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围绕培养和提升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实施和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工作。
第三条 项目必须紧跟科技发展步伐,紧密联系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的实际,以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满足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需求为导向,为广州市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人才支持。
项目应当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带动性。重点支持实用性突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受益面大、显示度高,有利于促进我市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局履行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的管理职能,局科研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各项管理工作。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局项目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规划、计划及项目指南;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检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督导和评估,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和接受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教育局项目管理的职责是:
(一)协助做好本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指导好本区项目按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市教育局工作阶段要求推进实施;
(三)协调跟踪项目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协助市教育局做好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督导和评估。
第七条 市属各高校、各中小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职责,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活动,有利于提升青少年科技教育水平的决策支持理论研究,均属于本项目的范畴。
第九条 属于市年度例行开展的重大活动项目,市以上单位明确将在我市开展并委托市教育局承办,经局同意承办的项目,以及对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项目,作为重点委托项目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广州地区青少年科技教育重大课题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推进的需求与变化,每年上半年征集一次青少年科技教育重点委托项目,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广州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从事科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团组织,均可申报项目。但项目申报应重点面向本市中、小学校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具体内容、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单位可以选择合作单位,并按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申报书》,通过市财政局要求的统一平台在线申报,按程序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限1人)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二)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教育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项目负责人须具备2年及以上科技教育教学经历或3年及以上科技教育管理经历,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领域执业资格。不具备前述条件者,需有三名及以上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关领域执业资格的科技教育专家(已收录在广州市教育局科技教育专家库)具名推荐并参与指导;
(四)承担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3项以上(含3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五)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含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人员素质与水平能否保证项目的实施等进行审查、筛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因申报单位原因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教育局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科研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资格审查或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人员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报送渠道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
(四)列明有合作单位但缺少合作单位同意合作证明的。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科技教育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项目采取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对项目立项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结合当年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重点和经费投入比例,择优提出拟立项的各类项目方案,报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市教育局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文本以当年发布统一格式为准),一份留市教育局科研处,一份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逾期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取消下拨资金。
项目合同签署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按各自渠道下达给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应明确责任部门协助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已立项项目实施工作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列入工作计划进行管理,并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实施所需的保障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启动项目实施有关工作,保证项目按合同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
第二十三条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项目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完成项目计划,取得预期成效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9月底前要提交《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工作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报送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科研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对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须提出专门报告或变更申请,经市教育局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疾病、灾祸或出访一年以上,或调离本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时,项目所在单位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由市教育局同意后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科研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经费实报实销,未拨资金终止拨款。
第二十七条 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市教育局共有,市教育局有权将有关成果应用于各类公益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填写《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工作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2)、《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自评评分表》(见附件4)、《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佐证材料清单》(具体材料以当年合同书约定为准),并附项目佐证材料。提交的材料要求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目录及页码,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考核评价的佐证材料应包括项目合同书、公文或项目实施证明文件、过程材料、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内容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督导,对实施周期完成的项目,组织考核评估。考核以市教育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评价良好及以上等级的项目,颁发《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评价证书》(下称《证书》),作为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凭证。未通过绩效考核的,该项目不予发放《证书》,并要组织整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等级的总体考核评价,以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最终以财务、审计做出的结论为准,已获颁《证书》但在有关财务、审计检查活动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证书》作废。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注明“广州市教育局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及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该项目评价的有效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项目实施工作推进不力,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工作的,对相关管理人员、部门及单位领导给予通报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逾期未提交绩效资料,或者未达到合同绩效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存在截留、挪用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已承担的项目考核按不通过考核处理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骗取资助行为的,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报市教育局同意撤销立项资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附件列表: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情况.docx
附件4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自评评分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