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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66
  • 文  号: 穗农〔2016〕132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7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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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2016132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通知

 

各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市生猪安全养殖行为,加强本地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6729

   (联系人:杨小梅,联系电话:86380970


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猪安全养殖行为,加强本地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生猪出栏销售前,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对本场户出售的生猪进行违禁药物检测。违禁药物是指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品种如有调整由广州市农业局及时公布。

第三条  生猪养殖场户是生猪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其出栏销售的生猪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指定1人负责本场户实施违禁药物自检和自检记录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生猪养殖场户对出栏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应当在生猪出栏销售前7天内进行;

(二)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应当符合《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的要求;

(三)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在《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记录簿》上如实记录自检结果,并应当保存2年以上。

自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售,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六条  各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养殖场户的生猪进行抽查检测。

第七条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时,应当检查生猪养殖场户的自检记录,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抽查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在《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抽查检测记录簿》上如实做好记录;每年的抽查检测应当基本覆盖本行政区域出栏销售生猪申报检疫的养殖场户。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查检测发现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生猪的,由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送案件查处的跟踪力度,同时将查处情况报广州市农业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由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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