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2023〕375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燃气事务中心,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我局制定《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燃气管理部门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建城函〔2023〕70号)、省安委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安〔2023〕20号)、市安委办《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穗安〔2023〕16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家“15条”、省“65条”、市“35条”、市城镇燃气“20条”安全生产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大起底”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突出重点难点,强化科技赋能,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以城镇燃气事业高水平安全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为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措施集中攻坚;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有效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强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动态发现、及时处置经营环节风险隐患,切实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各燃气经营企业自查自纠,以下均按此落实,不再列出)
2.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切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4.要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的企业在落实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对从事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含委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开展燃气配送行为、送气服务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等),未要求其送气服务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应同步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要求)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要结合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加快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供应站点,支持信誉好、经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鼓励其直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5.要充分利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全市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加大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三年攻坚的“拔点”力度,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隐患燃气管道的整改力度,对发现的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抓紧调整完善本区、本企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及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确保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要加强市政燃气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落实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含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情况,排查市政燃气工程安全施工情况,确保市政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6.要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在建项目的巡查力度,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等,要及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因地制宜细化完善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突出问题,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7.切实防范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8.严查使用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各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镇)对各类建筑工地、历史文化街区等各类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起底式”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全面夯实燃气安全基础。
(五)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9.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牵头或负责排查整治任务基础上,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按照有关任务分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瓶、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牵头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做好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等工作。
(六)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0.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广州市燃气用户更换普通橡胶软管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燃气用户端更换专用金属软管。
11.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和管理队伍建设。配合教育部门引导本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强化燃气学科建设,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增加燃气及相关专业领域招生数量,稳定并增加燃气专业师资力量,加强燃气学科后备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各区借鉴市级燃气监管模式,完善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力量。招聘一批燃气专业人才,实现燃气管理机构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具有燃气相关专业学科背景,三分之一以上具有燃气专业学科背景。强化燃气行业专业培训,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培训,加强燃气专业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和考证工作,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职业技能比武活动。
12.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结合广州市燃气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更新改造计划实施和中期评估情况,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城市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厂站设施及用户设施,认真组织实施市城市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5年),按计划完成360公里城市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从全市和各区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超前,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合理选用更新改造所需材料、规格、技术等,全面解决安全隐患、满足保供需要。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燃气管道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
13.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要结合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同步在管道重要节点配套安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完善智能感知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机制。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隐患应急处置流程办法,健全应急抢险机制,实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溯源、协同化处置。
14.建立完善燃气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管道燃气门站、场站、调压站、阀门井、施工现场、加气站等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实况和风险态势一图统览,通过实时采集网、站等燃气设备流量和压力数据,实时感知流量突变、压力突变等管网异常情况并及时发出告警;打通燃气企业巡检管理系统数据,严把地下管网巡检维护关,督促巡线人员出勤率、里程到位率、安全隐患整改率、交叉施工监护到位率和巡线记录合格率等关键指标执行落实,有效保障燃气管网巡检及维护质量;在地下燃气管网阀门井、相邻管线窨井(雨水、污水、电力、通信井等)安装燃气泄漏探测装置,实现监测区域内燃气管网泄漏的快速感知,以技术手段弥补人工巡检的时效性盲区,同时提取辨识燃气泄漏、沼气聚集关键特征指标,提升燃气泄漏监测预警的准确性。
15.全面应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系统。推进城镇燃气行业智慧综合管理、广州市燃气设施(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综合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城镇燃气安全智能监管4个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建立市级燃气安全运行监测信息平台,打通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与企业信息系统壁垒,实现数据共享。
16.建立终端用户安全运行监测体系。针对全市工商用户、家庭用户和重点公服单位,在各区安排1个试点街道,逐步全市推广,主要在用户端安装联网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时监测燃气泄漏风险。依托第三方服务,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建立对终端用户燃气安全状态联网监测、智能报警、联动处置、保险服务的全方位全流程24小时监测管理体系。建立涵盖市、区、企业、用户等多层级分类分级分域燃气安全管理机制,高效联动处置燃气泄漏报警事件,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大力提升全市终端用户燃气安全运行监测能力。
17.提高送气服务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配送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配送工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管理,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本区、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信息库,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规充装以及超经营许可区域送气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入户电子安检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指导用户整改。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优化提升“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
18.加快管道燃气发展。支持旧楼小区和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研究出台居民用户和装表容量G65以下餐饮用户报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政策。结合城市更新计划,稳步推进全市城中村中符合安装条件的全部接通使用管道燃气。因地制宜、有序实施“送气下乡”工作。有条件的区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推进完成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四期工程和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管线建设,建成6个配套阀室,建成高压管道100公里,提升高压管网输气能力。
19.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排查整治发现的燃气经营许可问题,结合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实际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
20.制订完善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研究制定《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规划、加氢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出台燃气企业诚信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燃气设施保护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加氢站建设选址指南、燃气场站及设施形象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制定城镇燃气设施检查标准、经营许可评估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配合国家、省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加大对相关地方标准新制、修订力度,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至11月底)。在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全省、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燃气管理部门监管的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一是加强排查。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联系,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指导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全面使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二是建立台账。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当地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是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是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社会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底)。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整治行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结合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对具体行动任务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及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资金投入。
(二)压实属地责任。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市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加大对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解决问题。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奖优罚劣、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滞后、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经验做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自2023 年9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区整治行动成果,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电子版同步通过粤政易发至市燃气事务中心刘大卫(电话:02037375271,手机:13544872156)
附件: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