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开口岸规字〔2021〕2号)自2021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开口岸规字〔2021〕2号)有效期延长至修订完成、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即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