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发改〔201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8月30日,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关于延续实施穗南发改〔2017〕72号文件的通知》(穗南发改规字〔2022〕1号),《通知》延续实施一年。
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延续实施期间,上级有关部门对《通知》有关配套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