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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18-09-30
  •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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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5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广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694号)要求和部署,我区印发《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产权保护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8〕1073号),开展我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产权保护专项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1.公布日期截止2018年8月15日以从化区(市)政府(办)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上述文件之外,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出台、实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且目前正在实施的文件,由各镇(街)、部门自行上报。

(二)清理的标准:

此次清理是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即在全面清理基础上,重点开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广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694号)要求的产权保护专项清理。

1.全面清理标准。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一是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是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的;

三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四是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2.产权保护专项清理标准。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

一是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二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是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二、制定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5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广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694号)等。

三、制定过程

2018年8月17日,印发《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产权保护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8〕1073号),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本单位负责执行或原由本单位起草的区(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于8月23日前报送区府办(法制办)进行审核,对于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区法制办进行审核后将拟清理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挂网10日(8月27日-9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无收到不同意见)。

四、主要内容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我区2013-2015年印发实施的6份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依据和理由详见附件):

1.《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从府〔2013〕28号)

2.《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从府〔2014〕34号)

3.《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府办〔2013〕80号)

4.《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从化受理分中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从府办〔2015〕8号)

5.《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府办〔2015〕17号)

6.《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府办〔2015〕26号)

附件:从化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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