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缓解黄埔区内道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黄埔区开创大道、开泰大道实施货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缓解开创大道、开泰大道交通拥堵和确保交通安全畅顺,优化交通组织”是制定《通告》的目的。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一、每天07时至09时30分及16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核定载质量为1.75吨以上(含1.75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牵引质量为1.75吨以上(含1.75吨)的牵引车通行:开创大道(开源大道至广汕公路、不含开源大道)、开泰大道(荔红二路至科翔路)。
解读:本条规定了对开创大道、开泰大道采取货车、公路客运班车限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限行时段、限行车辆吨位数以客车座位数等内容。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部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货运车辆类型科不受货车限行措施的限制,包括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进行了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四、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本条是对《通告》起效时间的说明。
制定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