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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9-12-02
  • 来源: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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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系列部署,自2019年8月起,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涉及机构改革清理和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全面清理两项任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8号)公布的清理结果,《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埔府办〔2017〕51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涉及职责调整,被纳入“统一修改目录”。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作方案清理标准,涉及职责调整,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二)市府办公厅统一表述,文件需及时印发实施的,统一表述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因此将《办法》第二十条“公布”修改为“印发”。

三、清理的意见征求情况

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9日至8月29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四、该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埔府办〔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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