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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19-03-28
  • 来源: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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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论证,我区决定废止《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

  《广州市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于2014年印发出台。自2014年至2018年,《实施意见》合计扶持了37家企业,企业带动示范效应、激励效应明显。由于该意见在2019年11月面临到期,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并规定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

  《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自2016年2月出台,有效期3年。2018年我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企业累计入库185家。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部分执行性强、效果明显的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三、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

  《实施意见》于2016年印发出台,以加快集聚和发展新兴金融业态为宗旨,通过鼓励新兴金融产业集聚和发展壮大、鼓励新兴金融产业载体建设发展、鼓励新兴金融机构入驻园区等,力促我区金融新业态做大做强、加快集聚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原政策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

  自2009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1号)出台以来,对海珠区会展经济发展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扶持政策在2016年进行修订(即海府〔2016〕9号),并一直保留至今。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五、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

  本《扶持办法》是为提升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推动海珠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制定,印发日期为2016年。办法实施以来,扶持15个孵化器(含22个项目),认定医创社等5个园区为区新型孵化器,广州T.I.T创意园为区创新示范园区。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六、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

  本《奖励办法》是为提高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而制定,印发日期为2016年,2016年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得各级各类创新荣誉的区内企业进行奖励,共33个项目。2017年对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各级各类创新荣誉的区内企业进行奖励,共22个项目。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优化整合《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七、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区域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2016年9月,我区出台了该《扶持办法》,从专利创造扶持,对企业、科研单位、创新服务运营方、专业市场运营方、专利服务机构、展会主办方的专项扶持等方面促进我区专利工作发展。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八、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

  为加快我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步伐,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专业市场从“三现”交易模式向电子结算等模式转变,2016年10月我区出台《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对专业市场经营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和电商服务机构等4种主体进行奖励。截至目前,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事项已实施完毕,获奖励主体已获得相应奖励金。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原政策废止。

  九、关于废止《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海府〔2017〕21号)

  自2009年5月《关于贯彻加快海珠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我区持续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上发力,扶持政策在2012年、2016年有效期届满时均进行过修订,并一直保留至今。2017年,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实施意见》在鼓励本辖区企业做强总部、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全区产业结构方面均作出了贡献。根据海珠创新岛政策制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将相关条款合并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现按新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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