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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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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0
  •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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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制定公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有关工作的函》(2-〔2022〕-2173)相关要求,遵循“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7号)、《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见面再清单的通知》(粤粮规〔2022〕2号)、《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文号待定)的清单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初稿。经征求各相关处室、各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及集体审议,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四)《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包括从轻处罚清单、免处罚清单等2个清单,分别涉及2项和6项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免责清单》分别对“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明确了适用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减免责清单》分别对“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等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适用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四、解读途径和时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材料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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