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印发实施《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11号),对长护险定点申请、条件评估、协议签订以及长护险评估等作了详细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制定《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继续按照穗医保规字〔2020〕11号文有关规定推进我市长护险试点工作。
二、《关于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我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延续护理评估管理、设备使用评估管理等仍按照穗医保规字〔2020〕1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长护险失能评估管理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卫规字〔2021〕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