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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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2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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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1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项目须备案后实施

  26个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前,须向市医保局备案。请将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的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于7月26日前发送至市医保局价格招采处邮箱(qiuguichun@gz.gov.cn),备案确认成功后方可实施;新增项目试行期内,如需开展,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

  二、规范执行修订项目价格

  “110900002-1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等127个项目(详见附件1附表2-1)保持我市原项目(修订扩展的子项目按主项目)价格,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120400008肠内营养液配置”等27个项目须重新定价,现暂执行原项目内涵及价格,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附表2-2),新制定价格另行通知。

  三、按时调整项目财务分类

  2023年8月1日前,应及时更新77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财务分类信息。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 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1号)

  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2023年).xlsx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粤医保发〔202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公布腔内动态三维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6个(见附件1),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两年。试行期内,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填报成本测算表并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4个,其中清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个,修订扩展医疗服务价格子项目17个。“110900002-1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等127个项目保持原项目(修订扩展的子项目按主项目)价格,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见附件2-1);“120400008肠内营养液配置”等27个项目须重新定价,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见附件2-2),各地市应按规定程序定价,并做好价格信息公开。

  三、调整77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财务分类(见附件3),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1 广东省2023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 广东省2023年第一批修订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3 广东省2023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财务分类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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