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168554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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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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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12个月内获得本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有关特困人员认定管理的规定,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人员符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通知印发前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仍按原政府供养服务管理体系执行,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其特困供养待遇与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待遇的衔接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健全救助供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零用钱管理经监护人同意后,可由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供养形式

  区民政部门应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程序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要求办理,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结论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同时引导进行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类别和级别为准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六、照料服务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采购要求落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确保同评估、同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由特困人员居住地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网络难以覆盖的区域,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第三十一条执行。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同区不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选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不同区的,由户籍地选定居住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七、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各区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入户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八、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0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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