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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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6
  • 来源: 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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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国家、省、市、区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制约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中梗阻”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先后分批公布了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决定。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按照《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30号)的要求,在各街道、区各部门报送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区编办严格对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清理规范标准,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清理的原则,经过征求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法律顾问、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了《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二、内容解读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海府规〔2018〕1号)严格对应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清理标准,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1项,涉及14个部门28项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不再作为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共分四类:

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21项。主要涉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领域。这些事项取消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2项。主要涉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民防空等领域。这些事项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三、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14项。主要涉及教育、民族宗教、民政、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防空等领域。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取消了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对应取消该行政许可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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