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0年12月1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穗档〔2010〕62号,以下称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30日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重新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市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工作。
一、《细则》的出台背景
2010年12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穗档〔2010〕62号),有效期五年。现该文件已失效。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及评估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的要求,市档案局进行了调研和评估,根据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报市法制办批准实施。
二、《细则》的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档案条例》。
(三)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三、《细则》的制定过程
2016年10月开始,市档案局对原《细则》是否需要重新修订进行广泛调研和评估;2017年8月初完成了修订稿的起草;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1日,征求了市档案局各处室的意见;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分别征求了市直各单位和各区档案局(馆)及市城建、房地产、公案档案馆的意见;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征求了局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档案局对收集到的23条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处理,并按程序报市法制办审核同意,于2018年1月30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细则》修订的意义
《细则》根据市国家档案馆职责调整情况进行修订,确保了《细则》内容符合当前市国家档案馆的工作实际,并将进一步规范市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工作。
五、《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了《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利用开放档案的依据、办理条件、所需的申请材料、利用流程及强调事项等内容。
六、关于《细则》的修订内容
《细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申请手续。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档案服务民生,对“档案不予外借”进行了修订,改为“馆藏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外借”,说明了外借的申请手续,同时删去了档案利用的卷数限制。
三是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档发〔2013〕3号)及《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利用档案收费的复函>的通知》(穗价函〔2013〕40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3年6月已停止档案利用收费,现删除了原《细则》关于收费的内容。
四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对市档案局调整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工作的复函》(穗政务办函〔2016〕284号),我局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等业务已于2016年5月撤出市政务中心,因此删除了原《细则》有关指引利用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查档的内容。
五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综合了各方意见,删除了“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内容应与利用目的相符,不得添加个人意见”的内容。
七、联系方式
如需对本政策文件提出意见、建议,请联系市档案局征集利用处,联系电话:31050872。
八、解读时间和解读途经
在《细则》公布时同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档案局网站公布。
广州市档案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