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工作规范》的继续保留的理由?
答:(一)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市环保部门对《工作规范》的相关上位文件和依据文件均进行了修订完善,相关上位文件和依据文件对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工作要求更加严格。
(二)《工作规范》经过近5年的运作,在完善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的环保水平;目前,该文件仍具有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
(三)《工作规范》明确指出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相关企业及上级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协会等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实施流程合理、操作性强,对于提升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的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二、《工作规范》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答:《工作规范》修订内容较少。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工作规范》依据的上位文件的变化情况对引用文件的名称或文号进行对应更新。
二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第四章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要求,对《工作规范》中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营运车辆管理技术标准对客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质量检验等内容进行修改删除。
三是修改相关文字表述,如将原文内涉及“区、县级市…”内容,删除“县级市”表述。
三、《工作规范》修订的具体流程?
答:(一)2017年9月底,市交委经征求相关内部单位意见,拟定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
(三)
(四)根据各方对《工作规范》的反馈意见,经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本送审稿;根据相关要求,填写《工作规范》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市交委新增事项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
(五)
(六)2018年2月中旬,市交委将《工作规范》函送市法制办审定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规范》对尾气超标的客运车辆如何监管和处理?
答:一是明确客运站场应当通过经营协议约定客运企业做好进站经营客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对经排气检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进站车辆,一律做出停班处理,并通知车方单位对当事车辆进行维修,检测达标后方可安排配客发班;对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或允许超标车辆配客发班的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站场上级管理单位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是明确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所许可的客运站进站客运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或允许排气污染超标车辆配客发班的,责令客运站上级管理单位和客运站场立即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通报;多次发现的,将客运站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五、《工作规范》对“冒黑烟”或尾气超标的货运车辆如何监管和处理?
答:一是明确货运站场内业户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组织落实对环保部门或站场检测超标以及“冒黑烟”货运车辆的维修,并积极对场内“冒黑烟”机动车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是货运站场应当与场内业户签订协议,要求业户做好进站货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落实在该业户装卸货物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的监管责任;对经排气检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入站车辆,应当立即通知当事车辆司机或场内业户对车辆进行维修,并负责提供合法的维修配套服务单位指引。
三是明确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所辖货运站场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以及允许排气污染超标货运车辆入站装卸货物或出站营运的,责令货运站场限期整改;对每月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尾气排放合格率低于80%的货运站场,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货运站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同时,应当把货车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纳入货运站场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