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 听全文
  • 2021-10-28
  • 来源: 增城区
  • 分享到
  • -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届2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6日印发。

  为进一步明确EPC项目适用的范围、完善各阶段的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及项目管理,指引项目业主有序开展项目建设,提高我区政府投资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EPC工程总承包的制度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增府〔202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届109次)审议,审议原则通过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总则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依据文件、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基本原则、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工程总承包活动按照“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原则上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总投资估算未达上述金额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该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应急项目等)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两种情形除外:一是按照有关规定无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二是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相应明确,或有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规划或其他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并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个阶段发包的情况,分别对应三种合同计价模式。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但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建设单位需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委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工作,并将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工程师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的编制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应通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审核,经审核认为确需变更的,由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四)监督管理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两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参建单位不得再承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